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94********,汉族,大学文化,新疆**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新疆**公司决定参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二期)、**(**片区、**片区)还迁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投标并指派新疆**公司**王某某(同案不起诉)负责跟踪对接此项目。为能中标上述项目,王某某通过关系联系*甲局汪某某(同案不起诉)、*乙局侯某某(同案不起诉)、*丙局吕某某(同案不起诉)等人,利用上述三家公司资质参与项目围标,并指派新疆**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体对接该项目。根据王某某安排,张某某与侯某某取得联系,将新疆**公司制作好的技术标内容通过U盘拷贝侯某某,并将标书报价区间告知侯某某,后侯某某制作好标书并以*乙局名义参与围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后果。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