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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元办事处负责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号。2020年7月1日,因串通投标罪被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苍溪县苍香路等68条公路新建安保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共12个标段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投标。李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为围标联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办事处负责人代某某(另案处理)等10余家公司借用资质投标;李某某同时安排代某某联系**公司广元办事处负责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多家公司报名、出借公司资质围标安保工程项目。李某某、代某某承诺给每家参与投标公司支付12个标段18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报名费以及代付保证金的利息、出场费等好处费。

李某某从组织30余家公司中选取了20余家公司统一控制投标报价,并安排代某某组织打其中部分公司的保证金每家公司116万元、向参与投标每家公司支付报名费、出场费、保证金利息等好处费。2015年7月6日,代某某联系张某某代支付5家投标公司保证金并转保证金利息17.4万元后,同年7月7日,张某某联系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保证金共计580万元。

李某某制作标书商务报价部分、统一控制参加开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并安排人到开标公司导标设置标书密码、封标,将电子标书刻录成光盘,用密封袋密封,于开标前交给开标公司、告知密码用于投标。

经评标,2015年7月23日,李某某等人组织的17家公司中11家公司中标11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为5572万余元。其中,张某某所出借资质串通投标、组织支付保证金中的**公司中标十一标段,中标价为559.8861万元;**路桥公司中标三标段,中标价为585.9429万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六标,中标价450.5316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八标段,中标价469.2096万元;四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十二标段,中标价558.8881万元。

案发后,张某某应退缴赃款18万元,实退缴18万元,四川**建设有限公司退缴赃款91367.7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全部退缴赃款等情节,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苍溪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8万元,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91367.79元,系串通投标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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