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宁波**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幢**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9月29日,宁波海洋研究院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离子分析仪、激光粒度仪等设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组织其所经营的**公司参与投标,又事先约定纽蓝公司、华狮公司以投标基准价参与投标。**公司分别以1200000元、590000元中标离子分析仪、激光粒度仪。

2016年11月8日,宁波海洋研究院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电位滴定仪、极谱仪等设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组织其所经营的**公司参与投标,又事先约定华狮公司、微丹公司、博奥公司以投标基准价参与投标。**公司分别以1073860元、799850元、597080元中标电位滴定仪和极谱仪、叶绿素荧光分析仪、原位营养盐监测仪和浮游生物泵。

2017年10月24日,宁波海洋研究院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生物毒性分析仪等设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组织其所经营的**公司参与投标,又事先约定博奥公司以投标基准价参与投标。**公司以148800元中标生物毒性分析仪。

2016年9月29日,宁波海洋研究院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适时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样品处理工作站等设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范某某协商后,组织其所经营的**公司与范某某经营的博奥公司、雪弗尔公司一同投标,并由范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帮助博奥公司分别以398000元、552000元中标适时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样品处理工作站。

2016年9月29日,宁波海洋研究院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恒温扩增微流控芯片核算分析仪等设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范某某协商后,组织其所经营的**公司与范某某经营的博奥公司、雪弗尔公司一同投标,并由范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帮助博奥公司分别以1199400元、749000元、349500元中标恒温扩增微流控芯片核算分析仪、便携式即时快检系统、3A集成化芯片工作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公司中标金额相对较小。张某某部分犯罪行为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串通投标行为中起次要作用。

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