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河北景县连镇乡赵官寺中学要建宿舍楼,需要招投标。赵某某和连镇村书记周某某商议“串标”之后赵某某找到金某某、路某某、田某某从中牵线,赵林共计给吴某某、韩某某、车某某三名投标人12万好处费,此三人同意不参与投标。由于三人退出投标,赵某某和周某某以比标的价格低两三万的价格中标,中标价格为200余万元。后经侦查,赵某某借用有限公司用于竞标连镇中学,其公司法人张某某在非明知的情况下,由其公司经理石某某将公司资质借给赵某某使用。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非明知赵某某借用其公司资质进行陪标的情况下,由其公司经理石某某自行向赵某某出具公司委托书,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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