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金塔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县**乡**村**组**号,住金塔镇金色阳光小区22栋4-401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金喜,甘肃省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月17日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能够承揽到项目工程谋取不法利益,主动联系他人,以支付资质使用费、标书制作费、差费,并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和支付管理费用的惯例,分别借用酒泉**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玉门市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酒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酒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建设施工资质,对金塔县大庄子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围标。同月28日,酒泉**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8146415.56元的价格中标。
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多次借用上述单位水利水电建设施工资质,对金塔县东坝镇、西坝镇、鼎新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了围标。借用甘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政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对“金塔县2020年环城防护林造林绿化土方及节水灌溉工程三标段”进行了围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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