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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两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8日,长沙县**水业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帮助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顺利中标该项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实际控制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借给彭某某用于投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安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与彭某某等人商定好的投标报价填写标书投标。最终,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品目一,中标价约为人民币27377624元,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品目二,中标价约为人民币29098008元。中标后,彭杨等人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具体项目材料供应实际由彭某某等人负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7700.5元。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县**道**栋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97700.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资料、长沙县**水业公司采购项目招标资料、财务凭证、合同、银行流水、长沙县**有限公司招投标资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17余人所作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暂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7700.5元移送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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