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市伍检刑不诉[2015]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3********,汉族,初中文化,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将本案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5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至10月,张某某所有的宜昌****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购买销售易制毒物品相关手续,多次向未办理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宜昌****有限公司销售易制毒化学物品盐酸共计126.58吨,销售后亦未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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