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8********,汉族,系贵阳市**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居住地: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现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本院以张某某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6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先后在贵阳市成立了贵阳**建材经营部、贵阳***软件工作室、贵阳**广告工作室、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后将相应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微信名叫“天雨”的男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成立公司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卖国家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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