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鲁山县,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京市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张某某共谋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伪造的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伪造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由陶某某与办证人员微信联系购买印章,并于2019年3月16日在江宁区东山街道鼓山路江宁医院附近取得购买的印章。
另查明:2018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在江宁区通过微信联系办证人员购买一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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