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1〕Z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村**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张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非法代办公司营业执照、企业银行工资结算卡及U盾或网银等证照用于买卖,张某某共计办理前述证照2套,非法获利176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