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1200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浏览网上兼职介绍时结识微信名为“十二”(另案处理)的人。2019年7月12日,在“十二”的安排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在成都市金牛区注册成立了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金牛区**商贸部等四家个体工商户,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星辉路支行办理了前述四家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后又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将四家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对公账户出售给“十二”。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系在校学生,不起诉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应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依法应予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