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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街**园**号楼**单元**室,因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2017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街道**村人,其欲在朝阳县**街道**村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获取拆迁补偿款,在其没有新建房屋的情况下,以24000元人民币在刘某某手里购买空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后其并未建房。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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