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19〕1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路**号**室,工作单位:**铸造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隐瞒妻子其私自抵押房产证向他人借贷的事情,通过做假证广告电话(号码不详)联系做假证人(身份不详)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通过当面交付的方式,以520元人民币购得两本分别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假证,并一直自己持有。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该假证前往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某明知工作人员报警,仍在现场等待。

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西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鉴定,张某某涉案持有的1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和1本“房屋所有权证”共2个证件均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自首,情节轻微,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对查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