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办事处**街**号,住长安区**街**村**号楼**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吾波,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3月,刘某某伙同孙某某 、严某某等人利用西安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组织石某某 、陆某某、邓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并大量销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间,刘某某、严某某等人利用网络接单,以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某、严某某等人从“客户”处获取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公司****,邓某按照刘某某指示,对身份证照片进行分类整理,刘某某安排孙某某 、石某某 、陆某某等人对西安、咸阳周边工商所工作人员以给办证提成的方式进行“公关”,以大批量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得到相关工商所同意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电脑软件,将“客户”提供的公民身份证照片制成复印件,并通过虚假委托、随意编写商户名称、编造法人联系电话、不实地址等信息资料进行工商登记申报。相关工商所不严格审批,违规操作,顺利通过注册登记,批量出证。工商营业执照出证以后由业务员从工商所领回,后拍照或者邮寄给“客户”。经核实,刘某某及其**司办理并销售的大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者均不知情。张某某入职该**司后,担任**司**,主要负责**司财务管理及受刘某某指使参与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销售。2020年3月18日刘某某及其公司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查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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