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0********,大专文化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小关车辆检测站负责二手车牌登记工作期间,为增加业务量,以每张居住证卡片350-500元、凭证150-200元不等的单价共计支付给张某甲及周某某(二人另处)7430元,通过张、周二人为外地客户办理贵阳居住证20余张,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二手车过户上牌手续。从中赚取50至100元差价,非法获利共1000余元。
案发后,张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赃款,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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