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镇**村**村**组**号,现住:长沙县**镇**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30日两次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9月5日至9月19日、2020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2021年1月31日至2月14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间,张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卡6张和U盾,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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