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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至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注册五家虚拟公司,并将注册公司手续以及银行公户出卖他人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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