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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现住洛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10月1日、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月1日补查重报。

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初,贾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西安临时工兼职群和企业贷款群”招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其提供客户信息,每提供一个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客户,支付张某某2000元报酬。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贾某某提供柴某某、王某甲、贺某某、郭某某、余某某、郑某某、王某乙、许某某、闫某某、常某某、汪某某等人身份信息,由贾某某转发给宁某某在西安工商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共计11套,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以每套7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贾某某称与张某某系合作关系,由张某某提供法人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用于出售,并每套支付张某某2000元报酬,在卷证据仅能证实张某某提供身份信息的法人及张某某本人因信用问题不能在银行申领贷款,故而为了申领贷款,将身份信息交由贾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无法证实其对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是否知情,亦无相关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每套收取贾某某2000元报酬,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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