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身份证号码4313811998********,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居委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朋友获知出售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牟利,于是从深圳市来到东莞市一家公司,后由相关人员协助,分别于2020年10月8日、2020年10月11日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东莞市**甲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乙商贸有限公司,并将上述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了“飞达财务”(微信号:wxid-dftp17ubvzy322),获利1500元。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布吉镇秀峰工业区****电子有限公司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到案经过、商事登记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张某某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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