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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3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北京市**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北京市通州区人,住北京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 4月23日因本案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同月2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8月28日又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北京市**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康某某、余某某由于公司招投标需要,康某某向单位领导张某某提议制作假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来冒充原件去招投标,后张某某授意康某某、余某某去具体实施办理假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期间,张某某发动公司唐某某、康某某等人一起帮忙查找办假证人员电话信息,后张某某于3月26日通过微信向余某某推送了办假证人员叶某某的电话。余某某通过该电话与办假证的叶某某取得联系,并最终以3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9本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分别为吴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吴某某、林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林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薛某某、王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李某某、蒋某某、窦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叶某某做好假证后通知余某某到重庆渝北区龙华大道附近自行取走。余某某拿到购买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后,将证书交予唐某某进行证书内容的填写。2020年4月初,余某某、康某某将假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用于公司的招投标项目。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笔录;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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