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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际机关证件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0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小区**号院**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克礼,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离婚证(持证人为张某某妻子曹某某)一份并从中牟利500 元。后张某某用此假离婚证向邢台银行郎郭冀南新区支行贷款未果,经调查,该离婚证系被告人付某某在郑某某的指导下伪造。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办理证件为了买房,并没有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实施违法行为,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犯罪主观恶性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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