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住滁州市琅琊区**大厦**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售楼处销售经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赵某甲想找一份货车驾驶员的工作,因其年纪较大,在外应聘数次未果。同年4月份,赵某甲想把其驾驶证上的年纪改小,便让其女儿赵某乙想办法找人办一本假的驾驶证,赵某乙找到朋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其想办法帮父亲赵某甲买一本假的驾驶证。张某某受赵某乙委托后,于2019年4月7日,在淘宝APP上搜到一家名为“**”的网店,以400元的价格让该网店制作一本假的驾驶证,由赵某乙提供赵某甲个人信息并支付了400元。张某某收到伪造好的赵某甲驾驶证后,转交给了赵某乙,赵某乙又转交给了赵某甲,赵某甲拿到伪造的驾驶证后并未使用。
2019年12月19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