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街**幢**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常熟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管辖。本院于同年8月6日决定继续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找工作需要,希望通过伪造假身份证更改身份证件的年龄。张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一商业街上看到办假证广告后,遂联系办理假证人员曾某某(另案处理)并添加其微信,张某某向曾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由曾某某伪造张某某的身份证1张。后该身份证在曾某某处被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张某某身份证为假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常熟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定书。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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