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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8时许,被不诉人张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权县X001县道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2KM+704M为躲避对方来车致使车辆失控侧滑横在道路上,与由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豫N*****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民权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未离开现场,拨打110、120电话,主动投案,在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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