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6********,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4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定魏线203公里处加83米路段处时,与前方步行的孟某某相撞,造成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撞上道路西侧树木上,孟某某当场死亡,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经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