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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别:**,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2********,**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渝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王某某从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往松桃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线S***线**公里+***米(小地名:**镇村委会路口)路段时,车头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朱某某相撞,导致朱某某受伤后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松桃苗族自治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送伤者前往医院进行抢救。2020年3月19日,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币170800元的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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