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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张兴宏)(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7********,汉族,初中毕业,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社,现住甘肃省张掖市*****乡贰****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乡***村路段时,与步行人张某道相剐蹭,造成张某道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20209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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