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7********,汉族,初中毕业,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区***乡***村*社,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乡贰***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乡***村路段时,与步行人张某道相剐蹭,造成张某道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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