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3********,汉族,初中毕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延期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王赵线**乡**村路段时,与坐在道路南侧的庞某某相撞,造成庞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20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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