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浙G8C****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江东街道到北苑街道。同日06时05分许,当其驾车自南往北途经义乌市机场路北苑街道柳青小区地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后其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