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家属院**区**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轿车,沿南阳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医院门前路段时,撞住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周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该起事故,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83万元,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张某某系自首,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83万元,达成了刑事和解,综合以上案件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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