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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20198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1217日经我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BF****号小型轿车沿102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1239公里+491.2米处时,由于天黑瞭望不周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刮倒,导致行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电话报警,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调查。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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