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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桐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08时19分许,张某某驾驶皖H0****号轻型非载货车专项作业车,沿盛唐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盛世嘉园”附近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某骑的“捷马”牌二轮自行车相碰,造成吴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4日,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取证,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目前张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目前张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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