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08时19分许,张某某驾驶皖H0****号轻型非载货车专项作业车,沿盛唐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盛世嘉园”附近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某骑的“捷马”牌二轮自行车相碰,造成吴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4日,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取证,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目前张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目前张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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