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5时许,张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马沙线由东西行,行至荣成市**镇**商场北路口处,与宋某某由南向北步行通过路口时相撞,致宋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