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岢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1时58分许,张某某驾驶晋H****6小型普通客车沿岢岚某某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岢岚某某北路(某某村村口)路段时,与王某甲驾驶的晋H****8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致晋H****8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岢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责任,王某乙不承担责任。2019年10月17日双方在岢岚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已履行,被害方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岢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