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中国邮政集团郑州分公司员工(聘任制)。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22时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N70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柘城县迎宾大道行知高中北300米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柘城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属初犯,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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