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沧州市运河区**乡**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宏广”牌电动三轮车,沿沧乐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县**村红绿灯**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杨某某受伤住医院治疗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7日杨某某出院后,次日在家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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