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号,住江西省瑞金市**镇**大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中型自卸货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壬田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18时45分许,行驶至206国道1965KM+500M瑞金市壬田镇青龙村路口路段时,遇钟某某由左向右横过道路,货车右前部碰撞钟某某身体,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同年10月16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同年10月21日,张某某和钟某某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钟某某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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