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孙某某的近亲属孙某某与张某某近亲属张某于2019年3月29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某方自愿赔偿孙某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损失35万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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