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庄**号,现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07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粤FZ****号小型汽车沿驻马店市学院路由北向南行至与置地大道交叉口,左转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时让他人报警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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