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环城东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云坤,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08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云D9658C号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紫云路金盾小区2幢2单元门口处倒车时撞到行人赵**,造成赵某某受伤,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0日死亡。经现场勘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本院为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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