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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无前科。于2020年0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22时许,张某某驾驶苏E2****小型汽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联合体前撞住行人蒋某某,造成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且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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