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战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县桃林镇南芹村路段,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沿战备公路由西向东步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严重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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