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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庄**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兰山区**镇**村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汇北10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尚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询张某某驾驶鲁******五征牌三轮汽车属于报废车辆。2019年5月5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尚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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