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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6时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曲靖市陆良县西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响线IC12+400米处时,其所驾车车头右侧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备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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