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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1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机动车搭乘妻子陈某某,由仁怀市三合镇方向往仁怀市合马镇方向行驶,其驾驶车辆行驶至仁怀市**镇桐子园路段时,驶离公路有效路面发生翻覆,造成驾驶人张某甲受伤、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表示对张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驾驶证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张某乙违法前科查询情况、交通事故谅解书、保险单;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张某甲讯问视频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车辆,并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张某甲系年满75周岁老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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