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50102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克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6日11时许,张某某驾驶贵A****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爱人洪某某,沿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2国道294公里加303米(克东县境内)处时,撞在前方同方向高某某驾驶的黑B****5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洪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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