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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限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黑E****F福田牌轻型货车,沿兰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由乔某某驾驶载乘其妻子项某某的无号牌山东巨菱220型四轮拖拉机相撞,被害人项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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