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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南昌市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人,现住南昌市**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小车在施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将军渡公交站台人行横道线时,与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万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拨打了120电话将被害人万某某送至医院治疗,被害人万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凌晨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万某某家属8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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