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49********,汉族,文盲,退休工人,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家园**幢**室(户籍地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NT62****电动自行车,沿南通市开发区瑞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兴路龙腾路路口时,因违反规定载人行驶,在红灯亮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且行驶速度过快,致所驾车右中侧与黄某某所驾由北向南行驶的苏FE****小型轿车前左侧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其所驾车乘坐人顾某某(系张某某妻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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