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14时35分许,驾驶吉B****1号货车在磐石市**镇**村**屯村路倒车时,与行人曲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曲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外伤,躯干及肢体外伤,静脉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曲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属自首,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2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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